济宁新闻网讯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62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》第1条的规定,金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(10人)予以公布。
如下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高消费、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行政审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资信贷、市场准入、资质认定以及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,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,限制其乘坐飞机、列车软卧、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,限制其参选党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大代表等。
公布后,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,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,本院将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公布。
特此公告。
来源:金乡县人民法院